特别保护: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权利而获得批准。
![Foto di Claudio Colotti, manifestazione 10 novembre 2018 #indivisibili](https://www.studiolegalezofrea.it/wp-content/uploads/2024/12/Manifestazione-10-novembre-2018.jpg)
一位阿尔巴尼亚女性在在罗马地方法院的人权与移民民事法庭上对维泰博省警察局长拒绝签发特殊保护居留许可的决定提出了异议。该申请依据的是**《立法法令》第286/98号第19条和第25/08号第3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意大利居住两年后,这位申请人因家庭原因与丈夫和在维泰博出生的女儿一起返回了祖国,照顾患病的家人。
不久后,她再次返回意大利并申请要求获得特殊保护居留许可。这是由她个人和家庭情况而做出的选择,他们在原籍国的生活条件极其困难。
法院在受理上诉,驳回移民局裁决的理由中,明确提到了上诉人的个人情况和家庭关系,承认其家庭在意大利已拥有稳定的生活。
法院的裁决依据是,阿尔巴尼亚的生活条件(根据多份非政府组织报告,这些条件特别艰难)与上诉人的家庭状况之间存在明确关联。如果上诉人被遣返回原籍国,将对其家庭产生严重影响。
通过这一裁决,法院还遵循了欧洲人权法院的规定,强调:“在特殊保护的认定中,某些情形下不得驱逐外国公民,例如驱逐可能导致其个人和家庭权益受到侵害,以及违反宪法或国际义务。””.
关于国际义务,法院重申,除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外,考虑到子女的年龄及其融入意大利社会的情况,遣返申请人将严重损害和违反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原则。此外,这还会导致意大利境内稳定居住的家庭被拆散,并对子女造成严重伤害。
基于上述观点和明确引用的原则,法院要求决策机构在评估驱逐父母时必须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特别是父母被遣返回原籍国给子女带来的困难。